近期,汉寿县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县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开展专项治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县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政策规定。县委管理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除行业协会(商会)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事先报县委组织部审批。每人只能兼任1个职务,兼任的职务应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在同一社会组织兼任领导职务的县委管理干部一般不得超过两人。在社会组织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领取社会组织的报酬、补贴等,不准在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或下属单位开支、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对未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或者此前经过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但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应辞去所兼任职务;对原已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确需继续兼任且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兼任社会组织职务领取报酬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此次清理工作,主要采取个人自查自纠与组织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此《通知》下发后,全县各单位均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了本单位的县委管理干部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填报了《县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统计表》,同时县委管理干部如实填写了《县委管理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登记表》,经单位审核盖章后,由单位统一报送了县委组织部。4月20日前,全县各单位将完成有关辞职和重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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